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3破281号 申请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25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4年10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34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4081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128.00元等。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沪0112执85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