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59号
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敖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7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合计诉讼费2862元,由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军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