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67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后马路147号1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屠敖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朱柳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