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86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046295-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20年4月17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