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3民初1470号
原告:**,住贵德县。
被告:**,住贵德县。
被告:**,住贵德县。
被告: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
原告**与被告**、**、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喇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