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郴仲裁字[2016]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950.74元(含仲裁费119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8296.54元、工程款315871.84元、违约金259362.36元,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后段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597950.7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文彪
审判员 廖见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