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希平。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0﹞1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此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20﹞181号裁决由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敏
书 记 员 刘扬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