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095号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界河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李*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3号福星景苑5幢116-117号。
法定代表人:邱*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汉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冰冰
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