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2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3号福星景苑5幢116-117号。
法定代表人:邱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香雪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880251492。
法定代表人:孙才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郴州平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名车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1年9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6台(查封期限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9月,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10月,本院联系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调查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0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92877.6元[其中判决确定的工程款344840.6元、利息40950元(后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受理费7087元],执行费5793元,合计398670.6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丽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