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保8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林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8年1月19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晓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