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46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林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89998号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899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卢朝明
审判员 唐 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