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3219南通华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12执3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英雄大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严国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金家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南通华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59946.20元,由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华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1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9946.2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946.2元(不含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处置的财产。后双方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后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612民初4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忠
代理审判员季剑锋
代理审判员*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