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

***、***与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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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701民初24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回族,1982年1月3日出生,青海省贵德县新街乡人,住青海省贵德县新街乡新街村31号,身份证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回族,1980年1月2日出生,青海省贵德县新街乡人,住青海省贵德县新街乡新街村31号,身份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达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强,青海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起诉至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由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提起反诉,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17)青262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至我院。2017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22.00元,减半收取851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19.00元,减半收取300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扎西

审判员刘建军

审判员隋春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扎西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