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

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民申1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达日路**。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玛沁县
再审申请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6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王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华馨
书 记 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