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

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玛沁县拉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6执2号 申请执行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达日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2272800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魁,青海镜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玛沁县拉加镇人民政府。住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拉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175743752X7。 法定代表人:李靓玥,该镇镇长。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青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单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核实被执行单位拉加镇人民政府的财产情况,并冻结相关账户,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该账户32项资金项目中27项款项属于群众救助款及其他专项资金,不属于扣划范围,其余5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15794.49元,应予扣划。2022年5月26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指定执行账户中,并支付申请执行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公司水电站破产重整财产线索,经多次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债权分配中可执行部分为人民币1308259元,并予以冻结划拨。经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单位再无任何可处置财产,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拉加镇人民政府名下无可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拉加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拉加镇人民政府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果洛州江源建工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