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77号
原告: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升凤,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明开志,总经理。
被告: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符贵,总经理。
原告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管颖颖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