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378号
申请人: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金星和园三期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79472。
法定代表人:孙守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万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规划迎春路交口西南侧庐州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RP56U。
法定代表人:何正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万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万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万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伟 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夏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