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与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5675号
原告: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同福石材产业园办公室C4#-17、C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5738724B。
法定代表人:李良办,总经理。
被告: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金星和园三期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79472。
法定代表人:孙守琴,总经理
原告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合肥泉隆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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