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945号
原告: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两矿一公司龙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
法定代表人:汪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金星和园三期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79472。
法定代表人:孙守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2021年10月13日受理了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为1349.5元,由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