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同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3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滕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金星和园三期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滕进、合肥万申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4×××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76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江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