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黄土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3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王村乡西大村。
法定代表人:靳继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土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孟全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冬,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土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土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7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培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被上诉人黄土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冬、何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培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黄土塬公司赔偿培达公司121459元。事实和理由:1.黄土塬公司操作不当,损坏了培达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并且黄土塬公司没有维修能力,培达公司为了验收通过,才对工程进行维修。根据谁造成损失谁赔偿的简单常识,应由黄土塬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2.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将有关物资移交给黄土塬公司后,黄土塬公司没用于园区,也未在审计时将这些物资展示给审计人员,黄土塬公司的行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使培达公司不能得到购买上述物资的费用。3.关于占压损失,一审法院通知双方到现场进行测量,黄土塬公司未到现场进行测量,故培达公司进行了测量,根据现场测量,黄土塬公司占压了75套喷头、立管、支架,黄土塬公司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但一审判决却酌定认定60套,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黄土塬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达成的协议中明确了是因各方面的原因造成损坏的,双方协商后已修复完毕并已投入正常使用。并且协议中虽没有提及维修费用的问题,也说明了双方认可维修费用是由培达公司自行承担,现培达公司要求支付维修费用,不仅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有悖于双方已达成的协议。2.移交园区库存物资的内容及数量与2016年6月培达公司移交给黄土塬公司未使用的工程原料一致,培达公司主张的审计报告中减少的物资在黄土塬公司、培达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移交物资使用情况确认表中,明确了已经被园区使用。并且依据培达公司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培达公司交付其建成工程项目后,已对相应物资不再享有物权。黄土塬公司是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的协议,黄土塬公司与培达公司并不存在管护关系。因此,培达公司该项主张没有依据。3.关于砖厂占压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培达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占压的物资数量。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培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土塬公司赔偿培达公司12145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0日,培达公司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了《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第四标段)》。2016年5月施工完毕。2016年5月30日,黄土塬公司将园区内15.747亩土地租赁给案外人建设砖厂。砖厂压占培达公司已建固定灌溉区部分灌溉设施喷头、立管、支架、支管等。2016年6月,培达公司将未使用的工程原料支管9974米、滴管带236000米等移交园区使用方即黄土塬公司。2017年5月10日,培达公司、黄土塬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于种地时拖拉机操作不慎及施工等各方面原因,损坏了部分管网及附属设施,经双方协商后,园区内大棚滴灌设施、地埋管出水口和除砖厂占地外的所有喷灌设施都已修复完毕并已投入正常使用;使用后若有质量问题,应由施工方培达公司负责维修;除质量原因外由使用方负责维护;对于砖厂占用的地埋管及喷灌设施由黄土塬公司负责在项目验收前协调恢复使用。2017年5月15日、16日,6月14日,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进行验收。因砖厂占压,固定灌溉区部分灌溉设施喷头、立管、支架、支管未计入验收工程量,关于喷头、立管、支架、支管验收报告显示,项目内容:固定灌溉区喷头、立管、支架294套,支管4600米;验收情况:喷头、立管、支架216套,支管3465米。2018年4月2日,培达公司将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移交园区使用方黄土塬公司,培达公司、黄土塬公司及作为监交单位的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均在建设项目移交表上签章,该移交表显示的建设项目一栏中第一项固定喷灌区喷头、立管、支架216套,支管3465米;第四项关于移交园区库存物资的内容及数量与2016年6月培达公司移交给黄土塬公司未使用的工程原料一致。同日,黄土塬公司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第四标段管护协议,确定由黄土塬公司为项目的使用和管护主体,具体承担项目的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并接受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指导。2020年8月3日,荥阳市审计局对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第四标段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固定式喷灌系统喷头、立管、支架216套,支管3465米;支管移交部分送审工程量9974米,审核工程量8100米;滴管带移交部分送审工程量236000米,审核工程量214000米。培达公司认为黄土塬公司损坏了部分管网及附属设施,使用了培达公司移交给其的部分物资,建砖厂占压了地埋管及喷灌设施,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处理。
庭审中,关于砖厂占压部分的固定灌溉区喷头、立管、支架、支管的数量,培达公司主张被占压的喷头、立管、支架60套,支管900米,黄土塬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培达公司不能证明其固定灌溉区支管、喷头、立管、支架实际工程量及砖厂实际占压的工程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砖厂占压情况自行清点,黄土塬公司未到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本案培达公司请求赔偿的内容涉及三项。1.关于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所涉部分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维修费用。根据双方协议书约定,针对损坏的部分管网及附属设施,双方已经协商由培达公司进行维修,现培达公司再行起诉要求黄土塬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有悖于双方已达成协议,培达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培达公司移交黄土塬公司未使用物资的问题。2018年4月2日,培达公司向黄土塬公司及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移交建设项目时,显示移交园区库存物资的内容及数量与2016年6月培达公司移交给被告未使用的工程原料一致,支管、滴管带数量未减少。培达公司系履行其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签订的《荥阳市2014年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第四标段)》,而交付其建成工程项目,交付后培达公司对工程、物资等不享有物权,其关于已移交物资的诉请,不予支持。3.关于砖厂占压灌溉设施损害赔偿问题。黄土塬公司对砖厂占压灌溉设施的事实不持异议,黄土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砖厂占压的喷头、立管、支架、支管数量,双方存在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培达公司对其损害赔偿依据负有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占压情况进行自行清点,黄土塬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因此,参照培达公司合同工程量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占压喷头、立管、支架按60套计算,支管按900米计算。关于单价计算标准,培达公司主张按合同单价计算,予以支持;人工费部分,培达公司主张缺乏证据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黄土塬公司应赔偿培达公司损失为26760元(900米×14元+60个×185元+60个×26元+60个×25元),培达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郑州黄土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6760元;二、驳回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郑州黄土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34元。
本院二审期间,培达公司提交证据,黄土塬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培达公司提交证据:安旭华证人证言,证明:1.黄土塬公司应承担修复造成的损失;2.审计局审计相应物资时因黄土塬公司未如实说明,导致有些物资没有被审计上。黄土塬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证言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协议内容显示是多方面的原因,应包含培达公司的原因。管护协议与培达公司无关,对培达公司无相应效力。
本院认为,从培达公司二审提交的证言内容看,没有显示与其证明目的有关的相应内容,故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评析如下。1.关于维修费用,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未明确由谁承担相应费用,且并未明确是因黄土塬公司的原因才进行维修,培达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亦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故培达公司的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2.关于培达公司主张的部分物资未计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即使存在培达公司主张的事实,培达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未计入审计报告的责任在黄土塬公司,故该部分损失要求黄土塬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基础。3.关于砖厂占压损失,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酌定相应的数量及价格,培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相应认定,证明其主张,故对一审酌定情况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培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郑州培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彦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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