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3570号
原告: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方形军,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芜湖联嘉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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