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98141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庭振,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星隆国际广场22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价913418006868998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做出(2020)皖1802民初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商铺。执行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卫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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