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8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60117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35544元,本案执行费3449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裁定破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