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587号
原告: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亲友),住。
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092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TDH08SQBQBSQR……(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安徽名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30984元,由×××承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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