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

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24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梓序,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姜秋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