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

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452号
原告: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24号410室。
法定代理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园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柯,总经理。
原告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