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

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保48号
申请人: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
法定代理人:张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蓝海路**蓝色智谷园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于柯,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