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555号
申请人西安瑶瑾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后达成和解需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龙口支行西阁外分理处账户为85354302012230XXXX中的存款3107854.22元的冻结。
审判长白剑
审判员*丽华
审判员**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