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财保96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位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Q21M932。 法定代表人:迟连广。 被申请人: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中心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805320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268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WQNT00。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 被申请人:黄海东,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268号405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