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财保96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位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Q21M932。
法定代表人:迟连广。
被申请人: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中心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805320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268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WQNT00。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
被申请人:黄海东,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268号405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品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