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570号 原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黄山垄村东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如意家园居民。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XX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道办事处**中心大街***,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自己与被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支付和解款项150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由原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