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306号 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区小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6.00元,由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非牙 书 记 员 周 斌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