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507号 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651150.89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提供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和政支行,账号:×××;2.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账号:×××;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北大街支行,账号:×××等账户信息)。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以上保全财产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3630101040000000314)。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651150.8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51150.89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