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2民终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顺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