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执保772号
申请人:烟台晨亮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美域高生态农业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98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98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