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执5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