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岛月牙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2020)鲁0634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