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
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2020)鲁0634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