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执6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
关于***与***、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11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佳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