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
***与***、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2020)鲁063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岛县宏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佳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