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民终5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华英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乡城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华英铸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