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1执2256-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惠杰。
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口市顺达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