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04民初149号
原告:赵见春,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周满权,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廖荣海,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廖荣生,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张传民,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张纪洲,男,194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述六位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玉忠,系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宋广洲,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信阳市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18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9448721E。
法定代表人:向前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见春、周满权、廖荣海、廖荣生、张传民、张纪洲诉被告宋广洲、信阳市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见春、周满权、廖荣海、廖荣生、张传民、张纪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见春、周满权、廖荣海、廖荣生、张传民、张纪洲负担。
审判员 许 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祝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