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久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达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信大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鸿利达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鸿利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尖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尖公司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鸿利达公司借款,经申请执行人鸿利达公司申请,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2000万元、利息1800万元及违约金可发放债权凭证,如果被执行人毛尖公司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鸿利达公司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15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