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741号
原告:上海蒙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左天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蒙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蒙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蒙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5.50元,由原告上海蒙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