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财保198号之一
申请人:沈海方,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
浦镇轻纺大厦4楼447号。
法定代表人:饶周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立红,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海方与被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052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10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沈海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