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688号
原告:长兴虹星桥启越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长兴县虹星桥镇后羊村西高自然村1号,注册号330522610035303。
经营者:柴福全,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3306601R。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虹星桥启越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长兴万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虹星桥启越建筑机械租赁站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虹星桥启越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