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