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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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2民初582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南,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浒,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南,***及盛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平、许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承担工程款1081392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14986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7月暂算至2021年7月,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判令盛大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盛大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利息起算点变更为“2021年2月8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盛大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了长兴县社保大楼装修工程,***以盛大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负责工程管理,于2017年8月以盛大公司名义同**签订了上述工程中弱电工程(智能化)专业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落款处***作为代表人签名。合同约定工程金额为2242174.4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结算为建设单位付款后七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依约进驻工程进行了弱电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制作材料目录通过***报送盛大公司审核,再由盛大公司将购置材料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部分人工工资由**制作工资表后报送盛大公司,由盛大公司按工资目录直接发放。***以盛大公司名义进行施工管理,其实际身份为该工程承包人。期间盛大公司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计1073586.47元。2021年1月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长兴社保大楼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其中对**所承包的弱电工程结算审核总价款为2154979元。综上**与***签订合同时,其身份为盛大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虽该路金平为实际承包人,但实际施工中**对材料的进购、工资的发放均需盛大公司审核同意。据此盛大公司自开始就知晓弱电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其次***为实际承包人,无论与盛大公司间是何种关系均应承担向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同理盛大公司也应向**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辩称,对**所承包的弱电工程结算审核总价款为2154979元无异议,双方口头约定应下浮5%、扣除管理费3%、已付款发票**只提供了55%已付款的45%发票**未提供应扣除税金11%,未付款项发票应扣除11%,对**的已付款清单无异议,另外还有其他付款;***不是盛大公司的工作人员,盛大公司未授权***与**签订合同。
盛大公司辩称,1.长兴县社保大楼装修工程***是实际施工人,针对业主方***是挂靠在盛大公司的,即使盛大公司有代为支付行为也是也是在***的指示下进行;2.弱电合同是**和***之间的合同,如**主张欠付工程款应向***主张;3.**与盛大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况且**明知***与盛大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4.根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中的发包人是指建设单位不包含总包单位,而且是针对农民工工资。请求驳回**对盛大公司的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A1承包合同、A2证明、A3发票、A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A5调查笔录、A6付款清单。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盛大公司为证明其辩驳,向本院提交了B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2《经济责任合同》、B3竣工验收记录、B4工程款和人工工资支付清单;B5审计情况说明;B6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021年1月5日)。
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A5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6月7日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盛大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长兴县人力社保便民服务大厅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盛大公司施工,经国家审计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整个工程验收合格满24个月并经使用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
2017年6月28日盛大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经济责任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长兴县人力社保便民服务大厅维修改造工程室内装修标段交由乙方负责落实施工及相应管理,工程内容含室内外装修、弱电工程等,工程按甲方和建设单位所签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议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甲方按业主结算总造价收取管理费(3%)(税金按国家标准征收)。
2017年8月***以盛大公司(甲方)名义与**(乙方)签订《弱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乙方的承包范围为长兴县社保大楼装修工程的弱电安装工程;本工程结算按甲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单价确定单价,工程量以竣工蓝图为准(以最终审计为准),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建设方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后7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结算总价5%留作保修金,主合同保修期满后甲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支付相应工程款后7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在甲方代表处签名,盛大公司未盖章。
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
2021年1月5日经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认定长兴县人力社保便民服务大厅维修改造工程审定造价为10573992元,其中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为2154979元(含税金11%)。盛大公司认为建设单位已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上报县审计局,因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原则,审计局目前未对该项目另外作专门审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均以该报告为依据。
***已支付及盛大公司代付**工程款合计1073586.47元,已付款**开具了55%的发票尚欠45%发票。
本院认为,***将涉案弱电工程交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弱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无效,但因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有权主张工程款。
关于盛大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现无证据证明***与**签订《弱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时***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亦未得到盛大公司的追认,该合同对盛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主张盛大公司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管理费、下浮问题,管理费因***与盛大公司约定为审定造价的3%,基于公平原则**的工程款中也应扣除3%管理费,下浮问题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欠的工程款金额。涉案弱电工程经审计为2154979元(含税金11%),扣除已支付代付1073586.47元及税金172095.71元(未付的工程款1081392.53元×11%+已付款1073586.47元×45%×11%)、管理费64649.37元(2154979元×3%),***尚需支付844647.45元。
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符合双方约定,因***未按约支付,则***应以844647.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4647.45元及利息(以844647.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41元,由被告***负担6124元,由原告**负担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成毅
书记员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