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中与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053号
原告:**中,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波。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中与被告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